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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学分互认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 时间:2005-11-07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事厅

    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学分互认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我省高等教育资源,满足广大学生接受多样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多类型、多规格、多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意见》(鲁发[2003]10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的通知》(鲁教高字[200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高等学校学分互认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学分互认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办学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深化教学管理体制和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不同类别、不同学历层次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二、高等学校及高校内院系之间,在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之间、本专科学历层次之间,经教学内容、人才培养理念等方面的协议论证可实施学分互认。有关高校可选择“1+x”、“2+x”和“3+X”学分互认模式进行单向或双向学分互认工作。其中,“x”为弹性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

    三、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本专科学分互认试点工作。选择“双师型”师资力量强,实习实训条件好的本科院校积极试办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通过与办学时间较长,办学水平较高的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的专业共建、学分互认,实施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符合高职教育规律与特点、高等技能型人才联合培养、校际间学分互认的培养模式。

    四、实施主辅修、双专业教学制度。各高校可选择办学时间长,师资力量比较雄厚,办学条件好,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实施双专业教育。在确保第一专业毕业学分要求的前提下,学生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学校可发给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学生未能在规定年限内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证书。

    五、规范管理,确保质量。有关高校要进一步规范学分互认各个环节的教学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和制订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学分互认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学分互认工作质量。校际学分互认须签订学分互认协议书并由牵头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本科院校与高职(专科)院校进行学分互认的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须经合作双方共同审议确定并由本科院校报省教育厅同意;校内各学科专业间的学分互认和本专科间的学分互认模式与管理办法由各校制订,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学分互认的高校,要及时向学生公布开放的课程、选修的程序和成绩记载、学分认定的办法,以便于学生选择。

    六、各本科院校要根据学生在专科段学业情况,按照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确定通过学分互认模式进入本科段学习的学生名单,并按统一要求及时办理学籍注册登记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专业毕业学分要求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并于当学期末及时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同时,有接收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给就业报到证。

    七、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学生按学分缴纳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根据学生选读学分数的缴费情况给予注册认定。学生所交纳的学费根据选取学分计算收取,学生修满专业规定的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经学校批准自愿修读第二专业学分的学生,须按照修读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通过学分互认由专科段进入本科段学习的学生,须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84号)规定的专升本教育年收费标准,计算出该专业修完本科段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需要的收费数额,然后与该专业本科段总学分进行换算,计算出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再根据学生选取的学分数计算收取,但学生完成学业缴纳的费用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学费总额。

    建立科学有效的学分互认机制,是实施学分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高校之间、专业之间和区域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重要途径。学分互认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程,关系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和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不断增加教学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构建现代化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转自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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