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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法规阐释(二)
发布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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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导原则


我们要始终坚持和贯彻以下重要指导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我国多民族的国情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着眼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

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

作、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

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制定并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政策措

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

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

和健康素质。

——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

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

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

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

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

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平等,就是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

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

视和民族压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和地方事务。

——团结,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友好,互相尊重,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行为。各民族为实现

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所决定的,

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

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和谐,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

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

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

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

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

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

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和谐社会就是民族大团结、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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