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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机动车PM2.5污染改善大气质量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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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灰霾天气在全国多个城市的频繁出现,使PM2.5成为了政府与民众关注的焦点。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细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有重要的影响。PM2.5能够被人吸入至人体的支气管和和肺部深处,甚至直接进入血液循环系统,是致癌物质,并会引起心血管疾病,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PM2.5亦是造成能见度的下降的主要原因,大气中的细颗粒物对光的散射和吸收,能够发生显著的消光作用,大幅降低了有效视距。

  已有观察表明,我国一些城市的PM2.5处在较高的水平,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对PM2.5的指导值,是发生灰霾天气的“罪魁祸首”。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许多也曾经历过严重的大气污染,然而经过几十年的治理均恢复到了相当好的水平。1997年美国率先将细颗粒物(PM2.5)列为检测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随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将PM2.5纳入环境监测体系,其年平均浓度限值在8-20μg/m3之间,日平均浓度限值在25-35μg/m3之间。

  最近,我国包含PM2.5和臭氧监测的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开始实施,更严格的空气质量监测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然而PM2.5治理是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大力倡导和践行绿色环保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根治PM2.5污染源, PM2.5主要来源之一是机动车尾气排放。为此建议:

  1.加速提高燃油品质,严格机动车排放法规

  提高燃油品质,加快实施更为严厉的汽车排放标准是治理PM2.5的最有效手段。建议尽快编制我国国Ⅴ、国Ⅵ汽车排放标准及相应油品标准实施计划。以重型车为例,现行国Ⅲ标准对重型汽车颗粒物排放的限值在0.1g/kW h, 而国Ⅳ标准要求在国Ⅲ标准基础上颗粒物排放进一步降低80%以上,不高于0.02 g/kW h。我国目前仅在北京,上海等地区实施了国Ⅳ标准的车辆准入制度。今年初国家环保部发布公告,再度推迟重型柴油车国Ⅳ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标准此前规定的实施时间是2012年1月1日,而此次推迟到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一再延期的原因是目前满足国Ⅳ标准需求的车用柴油供应不到位。同样中国的轻型汽油车排放的国Ⅳ标准,已经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而国Ⅳ汽油标准实施时间却在2014年1月1日,整整晚了2.5年。欧美、日本等国家制定和实施汽车排放标准时,一直将车和油当成一个系统,同步实施油品和汽车排放标准,确保汽车排放技术的升级。我国油品升级严重拖了汽车排放标准的后腿,油品升级的障碍并不在于技术,而在于炼油厂升级成本的分摊,这里关键是要走出“油价拼命涨,炼油却亏损”的怪圈,成品油价格机制亟待理顺。

  2.加速淘汰“黄标车”,降低在用车尾气排放

  除了对新生产车辆实施严格准入制度外,加速淘汰高排放 “黄标车”,降低在用车排放也是治理PM2.5的重要手段。“黄标车”的排放是同类满足欧Ⅳ标准汽车的二十倍左右。在日本,2002年就推出了《机动车NOx、PM法》,禁止在规定地区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卡车、巴士和柴油乘用车,所有在用的行驶在公道上的各种汽车也都装备了尾气过滤器,带来了整体大气环境的改善。日本的排放控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建议我国加速淘汰“黄标车”,对在用车辆实施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措施,大幅降低汽车尾气排放。

  3. 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清洁代用燃料

  尽快出台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在发展电动汽车与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同时,针对技术成熟度高,减排效果显著的代用燃料汽车,尽快编制促进代用燃料汽车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大力发展与推广天然气、生物燃料与二甲醚等清洁代用燃料汽车。特别是先从行驶里程长,排放多的出租车、公交车开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在价格、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清洁代用燃料汽车,以大幅减低PM2.5和尾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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