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外职院教字〔2024〕1号
关于印发《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2024年1月9日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印发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颁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级证书工作的通知》(鲁教体函〔2023〕28 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处主要负责人和基础教学部主任担任;
成员由各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和基础教学部党总支书记担任;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挂靠基础教学部,中心主任由基础教学部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基础教学部分管体育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在学生入学教育及日常管理中加强本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作为各类评优与评奖工作的重要依据;负责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纳入《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学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暂行)》学生工作管理考核模块;负责测试期间违纪学生的处理。
(二)教务处:负责对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供应测学生的数据信息;负责制定测试工作量计算办法;负责青少年健康数据管理系统和《标准》等级证书系统的数据管理及上报;负责向学生公布学年测试成绩;负责证书的发放(附件1)。
(三)各系:负责引导并教育学生认真参加体质健康测试;负责通知学生测试安排及测前注意事项;负责组织学生按时参加测试及缓测工作;负责免测及缓测申请表的审核收集工作。
(四)后勤服务处:负责测试期间的医疗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申请免测学生提交的正规医疗机构证明的审核工作。
(五)基础教学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协调制定测试工作方案;负责安排测试人员;负责准备测试器耗材;负责按照《标准》进行测试;负责测试成绩的数据上传工作。
第三章 测试与要求
第四条 《标准》的内容和分值
(一)《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二)《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满分为20分。
(三)《标准》的各项分值为:身体形态满分为15分,根据身高与体重计算体重指数(BMI)(注:体重指数(BMI)=体重(千克)/身高2(米2))。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根据肺活量计算。身体素质满分为70分,包括5项:50米跑(20分)、坐位体前屈(10分)、立定跳远(10分)、引体向上(男,10分)/1分钟仰卧起坐(女,10分)、1000米跑(男,20分)/800米跑(女,20分)(详细评分表见附件2)。
(四)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详细评分表见附件3)。
第五条 评定办法
(一)每个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数据上传至青少年健康数据系统。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由省教育厅采用历年上报测试数据,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二)等级证书制度按照《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级。学生毕业总成绩达到 90.0 分及以上者颁发优秀等级证书;80.0—89.9 分者颁发良好等级证书;60.0—79.9 分者颁发合格等级证书;未达到 60 分者,不颁发等级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未参加全部测试的学生,不颁发等级证书。
(三)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学生因病或残疾,经正规医疗机构证明并填写《免予/缓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件4、附件5),经审核备案后,可暂缓或免于参加测试。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五)因实习或其他原因影响到毕业年度测试的学生,可申请缓测,但应在毕业学年 4 月中旬前完成补测,且须将测试成绩、单项评分、测试总分、测试等级等信息公示1周,并于4月底前在青少年健康数据管理系统中提交。
第六条 学生在《标准》测试过程中如有虚开病历、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解释。泰安教学部参照执行。
附件:
1.评分表
2.加分指标评分表
3.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样表)
4.缓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