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6-11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鲁外职院字〔2023〕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以及《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以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规范、科学的激励和评价学生,保障学生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的得到发展。

 

第二章  测评内容及计算方式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思想道德评价成绩、学业成绩、第二课堂成绩、附加成绩四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总成绩=思想道德评价成绩(辅导员测评成绩×30%+班主任测评成绩×20%+同学测评平均成绩×50%)×15%+学业成绩(各科平均成绩)×80%+第二课堂成绩×5%+附加分≦100

第四条 思想道德评价成绩

   测评内容如下(按满分100分计算):

  (一)思想政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活动,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二)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学习态度:学习刻苦用功,善于思考,积极创新。

  (四)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成绩=辅导员测评成绩×30%+班主任测评成绩×20%+全体同学测评平均成绩×50%。

第五条 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为每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必修课课程(包含体育、劳动教育、安全教育等公共必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值。专业技能类限定性选修课由各系(部)根据本系部实际研究确定,可以参照必修课要求列入学业成绩。选修课不计入内,只计学分。

第六条 第二课堂成绩

第二课堂成绩按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所获学时折算,每学时折算综合测评成绩中第二课堂成绩1分。学期内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附加成绩

   (一)旷课一节扣0.2分,迟到、早退扣0.05分。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或晚归者一节扣0.4分;院系组织的集会或规定参加的活动无故不到者扣0.4分,迟到、早退扣0.1分。

(二)宿舍卫生检查优秀,宿舍成员每人加0.05分,检查不合格,宿舍成员每人扣0.05分,检查卫生时锁门、宿舍成员每人扣0.08分,属于个人卫生项目的直接扣个人分。

(三)受到学院处分或院、系通报批评:留校察看扣4分、记过扣3分、严重警告扣2分、警告扣1分、通报批评扣0.5分。

(四)学生有特别突出表现的情况按照一系(部)一案原则,由各系(部)研究参照以上标准加分。

(五)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其他加减分,由各系(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特殊加减分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结果运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鉴定、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要求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指导、监督,各系(部)组织实施。各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2-3人)组成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分为个人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议、班级公示、系(部)复核和学院备案六个步骤。

(一)个人自评。学生进行自我总结,根据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如实提交相关测评素质要素证明材料。

(二)学生互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组织开展班级互评工作。

(三)教师评议。由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评议评议。

(四)班级公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测评结果报系(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五)系(部)复核。系(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班级提交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若有异议,学院(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需根据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及时做出解释或调整,并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学院备案。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各系(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环节工作都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