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章程(鲁外职院字〔2022〕9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9-27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章程

(修订)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办学历史溯源于196411月创办的山东省对外贸易职业学校,19735月更名为山东省对外贸易学校,19844月成立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职工大学,两校合署办公,19925月山东省对外贸易学校更名为“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199212月两校分设,19978月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职工大学合并,两个牌子,一套班子,20028月合并组建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201411月山东省商务技工学校、20151月山东省商务厅培训中心并入学校。20205月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研究所并入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校中文名称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Foreign Trade Vocational College。学校网址为: www.sdwm.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201号,在青岛、泰安两地办学。

第五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商务厅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按规定要求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德能并举 知行合一”,校风为“民主 和谐 进取 创新”,教风为“尚德 爱生 精业 致用”,学风为“勤学 明道 精技 强能”。

第九条 学校校徽为

wps7F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公开校务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青岛,面向山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化”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山东省开放型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布局聚焦外贸、外语、外运、外包、涉外会计、国际金融、涉外旅游、跨境电商等领域,重点服务国家“一带一路”、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国家战略和山东省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

第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坚持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创新发展,把学校建设成为“外”字特色更加鲜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三章 学生、学员、教职工、校友

第一节 学生、学员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学费减免;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二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学费减免。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无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等级聘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按其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三节 校友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各个时期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终身培训和其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友工作包括:

(一)筹建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协助各地校友分会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校友联络组织体系,及时广泛收集校友信息资源,建立和丰富校友联络信息库和校友人才信息库。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和各地校友的联络和信息沟通,组织开展校友与校友、校友与母校间的各种联谊活动,负责征询校友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校友与母校进行产、学、研合作。

(四)负责校友捐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做好接收校友捐赠的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八条 坚持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党委会,党委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青妇和学生会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五)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六)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事项时须有应到会人员的2/3以上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组织机构依学校授权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布局、一体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校区设立党的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具体开展校区的党政工作和办学活动,落实学校的决策和部署。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施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隶属学校,自主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生管理等任务。

第五十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下列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研究年度总结和年度任期目标管理的考核;

(三)研究系部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改革措施、教科研项目开发、教研室调整和人员的奖惩、年度预决算、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德育工作和毕业生工作方案等;

(四)系部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党总支书记或系部主任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系部设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组织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防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二条 系部设主任主持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思路、办学规划和办学模式;

(三)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主持系部务会议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五)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与系部党总支部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主任、系秘书等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七)主持对本系部教师、干部和教辅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在任期内完成《主任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内容。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校属科研机构。校属科研机构可独立设置,也可挂靠在相关教学、教辅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发展,自主管理。

校属科研机构实行所长(院长、主任)负责制,由院长聘任。

学校对校属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视其科研完成情况、发展前景,对其进行奖励、重点发展、保留、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训、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训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术审议。学校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申请设置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审议、评价、监督的专门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

第五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二)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三)指导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教学评价;

(五)指导开展校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审定向上级单位的推荐项目;

(六)组织评审学校各类教学奖项,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定期听取教学工作汇报,商讨教学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全校性的年度教学工作会议;

(八)指导教务处对各系部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就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履行应当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完成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教材委员会是指导、统筹、审查全院教材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十条 教材委员会主要职责有: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有关教材工作,审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十三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节 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负责联系海内外各界力量,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争取社会支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知名校友和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职教集团(联盟)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牵头成立山东省国际商务职教集团、山东省跨境电商产教联盟、山东省“一带一路”职业教育国际联盟、上合组织产教联盟等职教集团(联盟)。积极创建国家示范性职教集团(联盟)。

第七十条 职教集团(联盟)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强化预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学校、部门及所属企业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依国家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教育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吸收接纳海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助,支持和推动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等。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对国有资产依法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进行,促进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校办企业监管,行使直接出资人权利和履行直接出资人义务。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现代化技术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和满足学校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学校充分利用自身和社会资源,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方可启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