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在当年应届毕业的学生中评选。
第三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择业时可予以优先推荐,表彰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在全院予以表彰。
第五条 评选、推荐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综合测评总分名次在班级前30%。
3、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4、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且在校期间一贯表现优良;
5、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第六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12月完成,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一)名额分配到各班,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投票,确定班级推选名单。
(二)各系对班级推选的名单进行初审后,在全系进行公示。
(三)各系将初选名单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照省人事厅的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应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八条 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凡评出的优秀毕业生都必须有详细的书面材料,如本人弄虚作假,取消其参加评选的资格。
第九条 对评出的优秀毕业生,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