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10-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科研经费,是指学院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学院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以及经学院认定的按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合作项目经费的认定按学院实际到位经费为准。

第三条 学院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经费均为学院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是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一)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是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科研项目及平台的申报组织、过程管理、经费执行、绩效评价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财务审计处

1.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收支核算工作,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对科研项目及平台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及平台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院上报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 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按相关规定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组织论证,以及对维修改造计划进行审核,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二级部门

要为科研项目及平台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确保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和科研信用意识,自觉维护科研经费支出的严肃性,根据科研需求,按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须对决算经费事项进行确认,对支出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权限规定设置审批流程,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进行监管。


第三章 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财政科研项目,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经费不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预算,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将经费全部用于设定工作任务相关支出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经费使用,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院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除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相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精简项目申报预算,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具体科研项目时,除单台(套)5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其他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无需编列预算科目。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在既定预算总额内,除设备费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使用直接费用,无需审批。设备费预算调整须报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项目预算总额增减、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一条 财政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统一办理国家、省及地方集中批复项目的立项和入账手续。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制定经费年度拨付计划。具体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批复下达后,依据拨付计划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至项目负责人使用;特别紧急、重要的项目,可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实现经费或首笔经费拨付到位。

非集中批复项目入账,项目负责人通过财务审计处及时核实,对来款及时认领办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间接费用包括绩效支出和间接成本。科研经费支出一般用于以下方面:

()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计算分析费、化验费和加工费等。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作为主办单位,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承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等可在会议费中报销。

7.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编制外人员以及聘用的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

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无其它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开支标准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9.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不可计量的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科研绩效支出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项目主管部门未明确间接经费金额的,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间接费用总体额度。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项目财政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其中,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2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3%

设备购置费用按规定调剂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可相应调整,但不得突破比例上限。

第十三条 对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经费,学院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凡使用财政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  放宽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的限制,增强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的灵活性、便利性,建立急需科研设备和耗材采购非招标采购“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绿色通道。

对于合同约定的为校外单位代购或加工仪器、设备的,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定后,可在相应科研经费中列支,所购设备不需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实验室维修改造事前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费用需经财务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财政科研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放宽公务卡结算限制。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特殊情况,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

()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可由参加人员提供支付证明及特殊事项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学院内相关实验室、研究所进行分析、测试、化验、加工、数据处理等服务,可以办理相关费用转账手续。

()加强外拨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经费外拨须提供项目批复部门的文件、任务书、联合申报协议等证明材料,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拨付无需参与单位开具税务发票,只需开具普通收据,随同资金拨付银行回执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对于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按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倾斜。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绩效工资倾斜等所需经费允许在财政科研项目绩效中列支并单独核定。科研绩效支出及年薪和协议工资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学院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第十八条 财政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不受学院一般费用管理办法限制,单独按照学院《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国际交流与合作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申请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款项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需要后续支付的资金要有合理的测算依据和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 对于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一年后,仍有结余资金的,学院将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五章 科研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统筹科研和财务力量,做好项目申报、执行、结题等各环节服务保障,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一体实施动态研判和预警提醒,确保任务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通过设置固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第三方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为每个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经费测算、财务报销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预算项目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

对基础研究类项目、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应用示范类项目等实行分类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工作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得分较低的,应认真甄别项目失分原因,形成宽容失败、容错纠错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五条  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学院内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提升监督效率,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最大程度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对尽职无过错的人员免于问责;对难以定性的问题,要结合动机态度、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鼓励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