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学院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含用于科研的捐赠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一)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 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发放标准及报销管理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税后)如下:
(一)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250-3600元/人/天;
(二)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
(三) 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900-1500/人/天。
第六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勘查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不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范围自行选择确定专家咨询费标准。特殊情况,确需调高标准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前做出书面说明,按额度分级审签后执行,调高比例不得超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100%。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由学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项目申请支付专家咨询费需填写《科研项目劳务报酬发放表》(附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发放。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通过学院浪潮系统提交审核后,原则上将咨询费直接打入专家本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专家咨询费,严禁以专家咨询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
第三章 监督和监管
第十三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对专家咨询活动及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审计处根据学院相关计划和规定,对专家咨询费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