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科研服务保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科研服务质量,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院科研项目服务,从事科研财务管理工作,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辅助性工作人员,主要配合项目组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原则上采用校内人员兼职的聘任方式。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管理坚持“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聘用者对所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聘用及职责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由项目组根据需求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审核通过,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一般为兼职岗位,可由项目组自主选择聘用,多个项目组也可联合聘用一名科研财务助理。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聘用,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不得聘用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二)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背景,有科研管理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三)熟悉并掌握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五)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 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负责科研项目具体财务报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科研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按项目进度及时报销;
(三)参与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统计、分析,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科研经费的使用,促进经费执行进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审计、财政、主管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经济合同、财务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六)协助履行科研经费日常管理职责,按照要求做好经费收支信息公开的工作;
(七)完成科研项目组或科研团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聘期一般不得超过科研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期。
第三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组负责科研财务助理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考核情况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等职能部门不定期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统一培训,宣讲政策,提高相关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工作期间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并遵守国家和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和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