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10-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组自评和学院评价两种方式。项目组自评是指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对承担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学院评价是指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组织相关处室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学院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 统筹兼顾。项目组自评、学院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项目组自评应由项目组自主完成,即谁支出、谁自评。学院评价应在项目组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 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 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 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和教育方针政策;

() 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 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 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会议决定等;

() 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预算批复,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 相关项目评审报告;

() 巡视整改要求、内部和外部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财务、业务监督检查报告;

()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一般应于次年930日前完成。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科研项目管理以结果为导向,学院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每年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年度绩效实现情况作为拨付来年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应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包含财务评价和技术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组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支出。

第九条 学院评价对象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大改革发展项目,并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学院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条 项目组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学院评价主要内容:

() 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 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 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 实现的产出情况;

() 取得的效益情况;

() 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项目组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项目组自评指标的权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学院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要求、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学院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突出结果导向,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 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 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我省公布的同行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 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其他确认的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组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80%-60%()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六条 学院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 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 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 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 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 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 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100分为优、80()-90分为良、60()-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制定学院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汇总各项目组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组织实施学院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配合上级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学院评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 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 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 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 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 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 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 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项目组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组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 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 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 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 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 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审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组织开展学院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基本概况;

(二)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 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学院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务审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应当对项目组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等评价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学院评价采用第三方机构评价方式的,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汇报、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学院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或达不到绩效目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确属无法整改的事项,应向财务审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提交情况说明;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提出处理意见。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或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