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信息内部公开工作,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和公正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要求开展。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项目申报信息(项目名称、项目计划类别、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等);
(二)项目申报信息(项目名称、项目计划类别、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等);
(三) 项目立项信息(项目名称、立项部门、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经费支持方式和强度等);
(四) 项目预算及预算调剂信息;
(五) 项目资金使用信息;
(六) 项目结题验收信息;
(七) 项目研究成果信息。
第四条 学院对于下列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学院是科研项目信息内容内部公开的主体单位,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是科研项目信息内部公开的责任单位。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信息、立项信息、结题验收信息以及项目研究成果信息等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核并在学院科研管理平台公开。
第七条 项目预算和预算调剂信息、资金使用信息等项目经费信息由财务审计处审核并在学院科研管理平台公开。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立项批复或签订任务书后需登录学院科研管理系统,录入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协作(参与)单位、项目组成员、经费批复预算等信息。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管理系统内及时录入研究成果等相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对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应及时做好内容审核和督促提醒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受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山东省有关政策相悖的,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