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和《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鲁外职院综字〔201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取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含财政拨款收入中的科研收入、非同级财政科研收入(即纵向经费)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经费),以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是指因项目或课题需求,按政府采购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进度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一) 因项目经费拨付原因导致科研经费执行周期过短,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二) 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发生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三) 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出现意外情况,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四) 因承担国家紧急科研任务,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的;
(五) 其他科研急需采购情形。
属于《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规定的货物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统一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因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如下:
(一) 直接采购: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实行项目组或者课题组自主选择货物、自行询价比价的方式进行采购。但同一项目累计直接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二) 自行采购:采购预算10万(含)-20万(不含)仪器设备及耗材,应由科研项目组或者课题组组织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及相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3—5人的工作组,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询价比较、市场比选或竞争性谈判后,确定供应商并形成询价、比价或竞争性谈判报告。
(三) 学院组织采购:采购预算20万(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耗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项目的紧急程度和采购内容的复杂程度,组织采用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
(四) 采购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耗材,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审批后,由学院组织采购。
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政府采购”,禁止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同一项目下的同一品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且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分散采购限额。
第六条 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其具体采购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自行采购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申报表》,经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后,按照审批流程审批。
第七条 各课题组或项目组自行采购10万(含)-20万(不含)设备及耗材应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如有),询价、比价或竞争性谈判报告,采购合同、资产验收单等。
第八条 各课题组或项目组自行采购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应加强集体决策,根据学院规定的采购细则及流程,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必须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相关询价、比价、竞争性谈判、合同、验收、资产登记资料等必须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直接采购、自行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由各课题组或项目组自行组织验收;学院组织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科研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各课题组或项目组所在部门负责在学院资固定产管理系统登记固定资产信息。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抽查小组,定期对直接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的采购程序、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与《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鲁外职院综字[2018]6号)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