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10-1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等法规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完成的具有应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加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顶层设计,加强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适合学院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优先实施成果转化,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立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对科技成果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审核入库、汇总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进行发布。

第九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制度,分为季报和年报。科技成果转化负责人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要包括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转移转化、收入以及分配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汇总报告。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向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报送,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向省相关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支出在学院财务账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非法人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可由学院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从市场定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第三方评估、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院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院决定是否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签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等,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转让费(或许可费、服务费)及其计算和付费方式。应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的使用范围、成果完成人及学院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签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合同,应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会同完成人与合作方谈判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我方要求与合作方谈判确定入股方式和股权比例等事项。

第十五条  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限额,将违约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完成人承担项目的能力及水平、合同履行期限等进行审查,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情况,收益分配的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包括

成果转让费、成果许可使用费、成果作价投资的权益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同一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应合并计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学院自有资金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由学院与科研团队约定或协商确定费用扣除范围,未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当扣除单位的原始投资。

(二)分配比例

学院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或者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 95% 对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与奖励,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0%。剩余部分由学院持有,用于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分配给科研团队的部分由团队负责人提出成员具体分配比例方案。

已经实施专利赋权的,按照赋权分配比例享有处置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

(三)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党委书记、院长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或者股权奖励。按规定不得获取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应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任职后三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奖励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其在成果完成或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作价投资形式开展成果转化时,如果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涉及按规定不得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可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工商注册或者变更前将应给予涉及该领导干部的激励股权进行转让变现成现金奖励,其他成果团队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在学院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注册时,应及时办理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入账手续。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经学院批准科技人员可以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职或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人员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单位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因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个人在获得的奖励分配收入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视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违法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私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单位账户;

(四)除单位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索取或接受受让方的现金、物品及其他利益输送;

(五)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科技成果;

(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单位声誉和权益;

(七)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

(八)有主观故意造成单位科技成果流失;

(九)其他违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