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10-11

为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提升学院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职责

第一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科研项目全部纳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统一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的信息发布、培育、申报、校内推荐、立项通知、开题、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归档等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管理、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结题材料进行初审。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和立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按时结项,接受项目管理和监督,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项目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是指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院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并经我院认定备案的项目。

院级科研项目是指由我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统一组织发布申报信息、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的项目。院级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市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省级项目分为A类项目、B类项目、C类项目和D类项目;市级项目分为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多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以第一位盖章部门为准认定项目等级和类别。

(一)国家级项目

1.A类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软科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

2.B类项目: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等中央各部委(局)设立的科研项目等。

(二)省级项目

1.A类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课题招标项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软科学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科技重大专项、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

2.B类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应用研究项目、山东省金融应用重点研究项目等。

3.C类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发展计划项目、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及其他省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的科研项目

4.D类项目:国家级学会、协会课题

(三)市级项目

1.A类项目: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等。

2.B类项目: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青岛市双百调研项目及其他地市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山东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课题等。

3.C类项目:省级学会、协会、山东省青少年教育科学研究院课题等。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依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一)科研与发展规划处通过学院工作邮箱面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发布申报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申报。

(三)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申报。

(四)根据申报限额等情况,实施申报项目遴选推荐制度。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

(五)评审后,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项目主管部门。

(六)项目申报前须经学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认定备案,并由学院统一组织申报。未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认定备案、统一申报的项目,属于教师个人行为,不作为学院经费配套及科研业绩认定的有效依据。

第七条 院级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项目申报人的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是学院在职教职工,其他研究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2.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主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主持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3.重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项目负责人一次仅限申报主持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同时参与三个项目。

5.在研院级科研项目未结题的或项目终止未办理终止手续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主持新的院级科研项目。

6.已立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等其他各级各类项目的,不能以相同或相近选题申报院级科研项目。

7.已立项高级别科研项目的,不能以相同或相近选题申报院级科研项目。

8.同一内容情况下,如高级别项目已获批立项,院级科研项目不再予以立项。

(二)申报立项程序

1.立项申报通知发布后,项目负责人登录学院科研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下载《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申书》《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申请活页》,填写完毕后,上传至科研系统院级项目申报模块。

2.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在线初步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符合院级科研项目申报条件。

3.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进行复审。

4.通过初审和复审的项目,转入在线评审系统,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委托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用投票与赋分相结合的方式。立项项目需同时满足专家同意立项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以及专家赋分平均分不低于60分两个条件。

5.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立项情况。

第八条 由我院教师主持,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的项目,立项后三十日内,项目负责人需将相关信息录入学院科研系统,并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科研项目经费报销。

第九条 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的情形:

(一)近五年内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问题被查处的;

(二)近五年内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近五年内无故终止科研项目研究的;

(四)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立项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团队成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在研项目中期及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书有关主要研究人员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审查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研究内容、方案等如有变更或者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因故需延长时间或申请终止的,在学院发布结题申请通知后,由项目负责人登录学院科研系统,填报变更信息,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批准同意后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者按自行终止项目处理。除项目延期变更外,一个项目只能变更一次。院级科研项目最长研究期限为立项后三年,到期未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纵向科研项目确需变更负责人的,应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变更条件,经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审查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院级科研项目确需变更负责人的,应由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查同意,报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一般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项目负责人退休、离职、因公离岗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个人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该科研项目的;

(三)项目负责人因违反学院相关学术或科研管理规定造成负面影响,不宜继续主持该科研项目的;

(四)有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时限以项目申报书为准。立项通知书中有约定时间的,以立项通知书为准。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规定申请结题,并对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原创性负责,存在学术不端情况或被通报的,取消该项目的后续结题验收和成果奖励等资格。

第十八条 院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

(一)结题条件

1.已完成项目立项申请书提出的研究计划

2.材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3.项目成果明确,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在全院发布院级科研项目结题申请通知。

(三)项目负责人登录学院科研系统,填报拟结题项目相关信息;下载《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填写完毕后,与其它结题材料一并上传至科研系统院级项目结题申报模块。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在线初步审核结题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符合院级科研项目结题条件。

(五)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进行复审。

(六)通过初审和复审的项目,转入在线评审系统,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委托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用投票与赋分相结合的方式。结题项目需同时满足专家同意结题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以及专家赋分平均分不低于60分两个条件。

(七)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将结题评审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结题名单。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明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承担涉密的科研项目,项目组成员应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涉密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审核同意,不得擅自申请专利、转让技术、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注明项目来源及课题编号,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取得结题证书或其他相关结题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项目负责人需登录学院科研系统,完善项目信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作为经费配套以及科研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给予科研项目相应配套经费资助,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我院教师,且项目立项和结题时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

(一)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

1.上级部门下达且提供资助经费、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金额 1:1 给予配套,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配套资金拨付次数和金额比例与到账经费一致。

2.无上级资助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为:

等级

类别

配套经费(万元)

国家

A

5.0

B

3.0

省级

A

1.0

B

0.8

C

0.6

D

0.0

市级

A

0.5

B

0.4

C

0.0

3.有资助经费的课题配套经费低于相应等级的无资助经费的课题配套经费的,按照无资助经费的课题配套标准执行。

(二)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标准

经学院批准立项并已完成结题验收的院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资助2000元;一般项目资助1000元。

第二十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2211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2212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2213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2214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2215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2216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包干制”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2217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内部公开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2218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绿色通道实施细则》(鲁外职院教字202219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2220号)等文件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监督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经费、终止项目等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课题,不包括子课题。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级别,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认定。存在异议的,依照相关程序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1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