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院技术技能积累和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导向,推动学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且知识产权归属学院无异议。
第三条 科研成果第一完成人,须为学院在职人员。
第四条 科研成果每年奖励一次,奖励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中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学术专(译)著、知识产权、科研获奖等四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论文:须在正式出版的本科学报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全文字数(中文或外文翻译为中文后)不少于3000字。
(二)学术专(译)著:须在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CIP核字号查验无误,版权页姓名和时间等基本信息印刷清晰、规范。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
(三)知识产权类成果:须为已授权的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专利(著作)权人必须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四)科研获奖:须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评审获奖,并经我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认定备案。获奖以证书或成果署名为确认依据。
第六条 科研获奖直接参照上级奖励级别进行奖励;知识产权类成果直接按照类别进行奖励,不再参加学院科研成果评选。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不包括下列成果:
(一)非学术性成果(如科普类、技术指南类等)。
(二)各类教材、教学参考书、教材体例著作、报告类体例著作。
(三)学术增刊、会议专集、论文专集刊登发表的文章。
(四)书评、人物介绍、学术动态类文章。
(五)协会、学会等非政府部门评审的各类奖项。
(六)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不纳入科研成果奖励范围的其他成果。
第八条 参加评奖的论文、学术专(译)著需进行重复率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30%。超过规定比例申报或查重报告数据不实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成果第一完成人三年内不能申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 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级别奖项奖励;已获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的成果,其更新版本不得重复参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已获上级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
奖项 |
等次 |
奖励标准 (万元)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务院设立的奖项 |
一等 |
30.0 |
二等 |
10.0 |
省(部)级 |
A类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设立的奖项;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政府设立的奖项 |
一等 |
4.0 |
二等 |
2.5 |
三等 |
1.0 |
B类 |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山东省高校思想政治优秀成果奖等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等省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奖项 |
一等 |
0.8 |
二等 |
0.6 |
三等 |
0.4 |
市级 |
A类 |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地市级政府设立的奖项 |
一等 |
0.6 |
二等 |
0.5 |
三等 |
0.4 |
B类 |
青岛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等地市教育局、科技局、社科联设立的奖项 |
一等 |
0.5 |
二等 |
0.4 |
三等 |
0.3 |
第十一条 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发明专利 |
0.30 |
实用新型专利 |
0.08 |
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
0.04 |
第十二条 学院评选的科研成果,设一、二、三等奖,每年度根据申报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情况确定获奖比例。
级别 |
等次 |
奖励标准(万元) |
院级 |
一等 |
0.50 |
二等 |
0.30 |
三等 |
0.10 |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校外专家、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等担任评审委员,负责学院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下发科研成果奖励申报通知和申报方案后,成果第一完成人登录学院科研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申报人所在部门、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对成果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成果提交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评议赋分。
第十六条 评议赋分后,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对参评成果按得分进行排序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奖结果有异议者需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将评议结果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拟授奖等级和数量。
第十八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公布评奖结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财务与审计处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多部门联合颁发的奖项,以第一位次部门为准。
第二十条 参评成果如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成果第一完成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评奖过程中,如有异议事项,按程序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学术成果支持、奖励暂行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08〕3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1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