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和《职业院校办学质量达标工程实施方案》(教职成〔2022〕5号)要求,认真做好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以下称“数据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上报工作,及时掌握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满足学院开展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是反映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和运行状态的重要信息,是学院规范教学管理、推进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常态化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加强数据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有利于推进学院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建立常态化的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机制。
第三条 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的基本任务是对学院办学条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科研服务等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数据资料和决策意见。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数据平台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数据统计科学研究,优化部门业务系统,确保数据采集工作的高效性、科学性。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数据采集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内容特征,并依据部门业务职能归口到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是数据采集工作组织部门,具体负责数据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数据采集任务的分工与培训、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与分析报告进行最终审核、汇总,形成核心数据表与学院人才培养工作分析报告提交学院领导审查,并负责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各部门是数据采集工作责任部门,具体落实数据填报审核工作。各部门应建立常态化数据采集工作机制,确定一名数据采集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数据的收集、汇总、核实、校验,以及支撑数据的整理填报工作,负责整理本部门的数据分析报告。数据采集管理员如有变动,应进行相关工作交接并及时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确保本部门数据采集工作的连续性。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数据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数据采集填报与审核工作,须对本部门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最终数据和分析报告的审核,审核之后将纸质版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审批表以及对应数据表报送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第三章 数据采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的要求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数据分析工作,采集内容和数据分析报告根据教育部通知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数据采集时间
数据采集工作采取集中采集与即时填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学年集中采集1次,每学年初为上一学年数据集中采集时间,各部门即时数据填报可根据日常业务工作自行安排。数据统计时段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特别说明:涉及财务数据统计时段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数据的更新,并报送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数据采集时间。
第八条 数据采集要求
原始性。要求从数据的产生源头开始采集,采集最初始状态的数据,职能部门统一填报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及时性。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本部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状态数据收集整理,特别是涉及上级文件要求实时采集的数据,应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规范性。按照数据平台中字段内涵、格式、统计时段、统计范围等要求规范填报。
完整性。数据平台中各数据表的相关字段要填写完整,尽可能全貌性地反映各数据项目的实际状况。
全局性。数据采集过程中要注意数据表之间的关联性,在纵向上和上一学年填报数据保持连续性,在横向上同一信息内容在不同项目表格中要保持一致性,在全局上要与高基报表数据保持一致性。
第九条 数据采集任务分解
数据采集前,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拟定数据采集工作方案,做好采集任务分工。如数据平台版本更新或采集要求发生改变,及时修改数据采集任务分解表并通知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数据采集培训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在数据采集前组织培训,讲解数据平台填报方法及项目内涵,明确分工和要求。各部门数据采集管理员务必参加培训,认真研究数据平台项目内涵和数据表注释,并具体承担本部门的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各部门接到采集任务后要认真研究本部门负责的数据表填报事项,及时开展部门内培训,做好数据采集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
各部门数据填报,由部门数据采集管理员负责采集、核查和汇总。涉及四类教师(校内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校外教师、行业导师)的授课信息、教科研信息,由教师直接通过数据平台系统进行填报,教学系部负责人初步审核,牵头责任部门负责人最终审核。
涉及多个责任部门协作采集的数据表,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填报与审核,相关责任部门应密切配合,不得推诿,及时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并对提供的数据负责。
第十二条 数据审核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返回数据填报人处更正,更正无误重新审核后,报送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第十三条 数据的汇总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全面核查与校验,如发现问题,返回原填报部门更正,校验通过后对全院数据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学院领导。学院领导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数据。
第四章 数据的管理与分析
第十四条 数据的管理
各部门、教学单位在数据采集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对外提供平台数据。
第十五条 数据的分析
各部门应围绕学院发展、人才培养需要,加强基础数据研究,建立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档案,对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数据项定期开展数据分析,以监控教学质量过程,补齐短板、提质增优,形成常态化信息诊断与改进机制。
各部门需按要求提交本部门数据分析报告,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统一整理形成学院学年度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上报学院领导审核。学院领导审核签发后,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总结评价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总结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组织措施;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完成时限;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规范性;数据采集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对未及时完成数据填报工作或填报数据质量较差的部门将进行工作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