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际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三条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际学生招收与培养政策制订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六条国际学生教育可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专业进修生、语言培训生。
第七条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配合,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报名申请的国际学生的学术水平、学历背景、身份资格、语言能力、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确保所招收国际学生符合学校入学标准。
第九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国际交流合作处可依据招生简章规定的工作流程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收费、退费情况,由财务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新生报到与注册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新生须按照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报到时,学校负责核实学生身份,收取相关费用,发放入学材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或协议安排住宿,并协助国际学生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或其指定地点)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报到后,学校及时办理学生注册和学籍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国际学生的教学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教务处将国际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体系中,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安排适合的国际学生教学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制定和修订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和备案。国际学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在读期间,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同意批准,可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转校、转专业。
第十八条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语言实际水平开设相应的语言强化课程。
第十九条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国际学生毕业证件授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办理。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国际学生的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材料进行梳理,移交教务处、实习实训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审核。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求,经学校审查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授予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校情及部门职责,指定国际交流合作处作为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和服务以及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际交流合作处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应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国际交流处针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有效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帮助国际学生掌握在华居留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的在校人数规模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学业辅导、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七章奖学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建立健全奖学金评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设立国际学生奖助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八章涉外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际学生申请到校学习,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 字或 X2 字签证,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国际学生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学生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六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国际交流合作处不得招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此类人员。
第三十七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学校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际交流合作处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应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八条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的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未购买保险的国际学生,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并取消签证。
第四十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其他各部门职责
第四十一条组织人事部根据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规模,及时招聘国际学生辅导员、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加强对在读国际学生应享有的各类校级奖励等工作的支持,做好国际学生公寓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及时为国际学生办理学生证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团委营造多元文化和谐相处的国际化校园文化氛围,支持国际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各类校外文体活动。
第四十四条治安保卫处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制定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理国际学生相关涉外事宜,做好国际学生的涉外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工作,减少或杜涉外案件发生。
第四十五条图书馆根据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大外语书籍、对外汉语书籍等的购置力度,加强对国际学生利用馆藏文献的培训与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国际学生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完善国际学生公寓、教室和餐厅等基础设施,及时配备和维修相关设施,满足国际学生培养需要。
第四十七条财务处保障国际学生培养经费,确保国际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预算、划拨和决算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90天,长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国际学生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