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聘请的外籍专家、教师,来我院留学的国际学生、参加培训的外籍学员,以及我院作为邀请单位来我院访问的外籍人员,在其工作、学习、培训(不含援外培训)期限或来访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员在我院工作、学习、培训期限或来访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2 突发事件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籍人员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与外籍人员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事件对外籍人员与公共社会的危害程度,将各类突发事件分为1级(死亡)、2级(重伤病)、3级(多人染疫和食物中毒)3个级别。
2.1 事故类事件
指涉及外籍人员的交通事故、空难、海损、房屋倒塌事故等恶性事故。
2.2 灾情类事件
指涉及外籍人员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灾害。
2.3 群体类事件
指涉及外籍人员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的斗殴等危及公共安全稳定的事件。
2.4 治安、刑事类事件
指涉及外籍人员的治安、刑事案件,如杀人致死或重伤、爆炸、放火、决水、涉毒、强奸、绑架、拐卖人口、走私、卖淫、嫖娼等。
2.5 医疗卫生类事件
指外籍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多人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籍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6 财产安全类事件
指涉及外籍人员的、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的盗窃事件,或涉及外籍人员的入室抢劫、在公共场所抢劫、持枪抢劫等事件。
2.7 政治类事件
指外籍人员发生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事件。
2.8 宗教类事件
指外籍人员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或从事邪教活动的事件。
2.9 其他事件
包括外籍人员出走、失踪等其他事件。
3 组织领导
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涉外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领导下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官员研修学院、学院办公室、安全保卫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服务处、宣传统战部等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可根据事件涉及的单位、部门临时调整。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建立起与地方外事、公安、应急管理、疾控、卫生等部门以及与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外事办等部门的联系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切实维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管理单位的决策部署,组织学院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对内建立健全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制度,加强与有关管理单位的沟通协作,整合内外部应急资源,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办事,保守秘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外方针政策、有关国际条约和惯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
5 应急处置程序
5.1 一般应急处置程序
图 11 外籍人员突发事件一般处置程序
(1)事件发现
事件发现人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如有人员伤亡,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工作小组组长立即安排人员赴事发地了解事发原因、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基本情况,做好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2)启动预案
工作小组组长召开工作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会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做出启动预案决定,并布置有关工作。
(3)及时报告
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工作小组办公室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虎山路派出所、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李沧区疾控中心、青岛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事件相关部门进行初次报告,24小时内向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初次报告。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4)事件处置
工作小组在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调下,在公安机关、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李沧区疾控中心等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件处置。参与处置工作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确定专人负责,24小时在岗值班,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5)事中报告
事件处理过程中,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虎山路派出所、青岛市应急管理局、青岛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进行续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
(6)督察督办
处置过程中,工作小组须督促检查各项决策和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7)终止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由工作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8)后期处置
终止预案后,工作小组召集会议总结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保险索赔等后续事宜。
(9)结果上报
事件处理完毕后,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虎山路派出所、青岛市应急管理局、青岛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提交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5.2 各种突发事件汇报对象
事件类型 |
1小时内初报对象 |
24小时内初报对象 |
单位 |
电话 |
单位 |
电话 |
事故类 |
市外办 |
0532-85912612 |
省外办 |
0531-86137817 |
虎山路派出所 |
0532-66576622或110 |
省教育厅 |
0531-81916580 |
市应急管理局 |
0532-85913578或119 |
省商务厅 |
0531-89013312 |
灾情类 |
市外办 |
0532-85912612 |
省外办 |
0531-86137817 |
虎山路派出所 |
0532-66576622或110 |
省教育厅 |
0531-81916580 |
市应急管理局 |
0532-85913578 |
省商务厅 |
0531-89013312 |
群体类 |
市外办 |
0532-85912612 |
省外办 |
0531-86137817 |
虎山路派出所 |
0532-66576622或110 |
省教育厅 |
0531-81916580 |
省商务厅 |
0531-89013312 |
治安、刑事类 |
市外办 |
0532-85912612 |
省外办 |
0531-86137817 |
虎山路派出所 |
0532-66576622或110 |
省教育厅 |
0531-81916580 |
省商务厅 |
0531-89013312 |
医疗卫生类 |
市外办 |
0532-85912612 |
省外办 |
0531-86137817 |
李沧区疾控中心 |
0532-85652500 |
省教育厅 |
0531-81916580 |
省商务厅 |
0531-89013312 |
财产安全类 |
|
|
市外办 |
0532-85912612 |
虎山路派出所 |
0532-66576622 |
保险公司 |
|
政治类 |
|
|
市外办 |
0532-85912612 |
虎山路派出所 |
0532-66576622 |
市国安委办公室 |
|
宗教类 |
|
|
市外办 |
0532-85912612 |
市委统战部 |
0532-85912672 |
虎山路派出所 |
0532-66576622 |
5.3 外籍人员1级、2级、3级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5.3.1 外籍人员3级事件(多人染疫和食物中毒)处理程序
5.3.1.1 外籍人员多人染疫
图 12 外籍人员多人染疫应急处置流程图
(1)事件发现人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
(2)国际交流合作处迅速了解染疫人员情况,报告工作小组组长。
(3)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启动预案。
(4)后勤服务处向李沧区疾控中心报告。
(5)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外籍人员在居住地隔离。
(6)后勤服务处安排校医对外籍人员进行初步诊疗。
(7)后勤服务处在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疫情应急处置。
(8)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初次报告,24小时内向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9)如需要,国际交流合作处安排人员陪护外籍人员到医院就医。
(10)安全保卫办公室对与外籍人员接触的校内人员进行排查,通知其做好防护。
(11)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持续进行疫情应急处置。
(12)工作小组办公室向李沧区疾控中心、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续报。
(13)疫情结束,染疫的外籍人员全部病愈。
(14)工作小组终止预案。
(15)工作小组办公室向李沧区疾控中心、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结果报告。
(16)如有外籍人员死亡,执行外籍人员死亡事件处理程序。
5.3.1.2 外籍人员食物中毒
图 13 外籍人员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流程图
(1)事件发现人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
(2)国际交流合作处迅速了解中毒人员情况,报告工作小组组长。
(3)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启动预案。
(4)后勤服务处向李沧区疾控中心报告。
(5)后勤服务处安排校医对外籍人员进行初步诊疗。
(6)疾控中心来现场处理,后勤服务处配合疾控中心对食品进行取样分析。
(7)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工作小组办公室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初次报告,24小时内向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8)如需要,国际交流合作处安排人员陪护外籍人员到医院就医。
(9)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持续进行事件应急处置。
(10)工作小组办公室向李沧区疾控中心、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续报。
(11)中毒的外籍人员全部病愈。
(12)工作小组终止预案。
(13)工作小组办公室向李沧区疾控中心、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结果报告。
(14)如有外籍人员死亡,执行外籍人员死亡事件处理程序。
5.3.2 外籍人员2级事件(重伤病)应急处置程序
5.3.2.1 外籍人员重病
图 14 外籍人员重病应急处置流程图
(1)外籍人员重病,发现人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
(2)如外籍人员未自行到医院就医,国际交流合作处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或安排车辆送医。
(3)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工作小组组长。
(4)救治过程中,国际交流合作处安排人员做好陪护。
(5)治愈出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安排车辆接回外籍人员居住处。
(6)如不治身亡,执行外籍人员死亡事件处理程序。
5.3.2.2 外籍人员非疾病重伤
图 15 外籍人员非疾病重伤应急处置流程图
(1)事件发现人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
(2)发现人或国际交流合作处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也可安排车辆送医。
(3)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工作小组组长。
(4)工作小组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人员赴事发地了解情况,做好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5)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启动预案。
(6)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工作小组办公室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虎山路派出所、青岛市应急管理局等事件相关部门进行初次报告,24小时内向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7)救治过程中,国际交流合作处安排人员到医院进行陪护。
(8)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工作小组办公室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续报。
(9)外籍人员治愈出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安排车辆接回外籍人员居住处。
(10)工作小组终止预案。
(11)工作小组办公室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结果报告。
(12)如不治身亡,执行外籍人员死亡事件处理程序。
5.3.3 外籍人员1级事件(死亡)应急处置程序
5.3.3.1 外籍人员因病死亡
图 16 外籍人员因病死亡应急处置流程图
(1)事件发现人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
(2)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工作小组组长。
(3)国际交流合作处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安全保卫办公室向虎山路派出所报告。
(4)安全保卫办公室协调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5)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死者家属。
(6)公安机关通知外籍人员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7)国际交流合作处、安全保卫办公室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包括:
①家属接待:如死者家属来华处理善后事宜,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接待工作。
②尸体处理: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可对尸体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骨灰由他们带回或运回其国内。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运输尸体及骨灰的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方自理。学院在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③遗物移交:如死者家属来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陪同整理死者遗物;如死者家属不来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整理死者遗物,随尸体或骨灰运至死者国内。
④追悼仪式:如家属提出要求,为做好外方工作和从礼节上考虑,在尸体火化或运回其国内前,可酌情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
⑤保险索赔: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
(8)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工作小组办公室做好向有关部门的汇报工作。
5.3.3.2 外籍人员意外死亡
图 17 外籍人员意外死亡应急处置流程图
(1)发现人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并保护好现场。
(2)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工作小组组长。
(3)工作小组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人员赴事发地了解情况,做好对其他人员的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
(4)工作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虎山路派出所报告。24小时内向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5)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取证并处理。
(6)公安机关确定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书”,通知外籍人员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死者家属。
(7)国际交流合作处、安全保卫办公室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包括:
①家属接待:如死者家属来华处理善后事宜,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接待工作。
②尸体处理: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可对尸体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骨灰由他们带回或运回其国内。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运输尸体及骨灰的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方自理。学院在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③遗物移交:如死者家属来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陪同整理死者遗物;如死者家属不来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整理死者遗物,随尸体或骨灰运至死者国内。
④追悼仪式:为做好外方工作和从礼节上考虑,在尸体火化或运回其国内前,可酌情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
⑤保险索赔: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
(8)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工作小组办公室做好向有关部门的汇报工作。
6 信息发布
工作小组应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做到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及时、迅速、准确、全面。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信息由工作小组汇总处理,指定专人报上级主管部门。
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制定信息发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