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

第三条国际学生应凭本人有效护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必须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院的教学活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国际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照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国际学生新生如由检测机构诊断存在健康问题,但经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复查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留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延长期间按实际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缴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国际学生不得提前毕业。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九条国际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国际学生,根据《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国际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请病假或事假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办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尊重中国文化和社会习俗。

第五章考勤纪律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不得无故缺课。考勤由任课教师每天记录,所在院部每个月进行一次考勤统计,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备,对违反考勤纪律的学生将做出批评处理。

第十四条凡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证明材料(如病假单、病历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以下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连续旷课达1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记)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连续旷课达2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连续旷课达3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连续旷课达4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7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6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9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考试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个培养环节的训练,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

第十七条原则上不批准任何提前或延迟考试的要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附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评定,含技能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60%,技能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的比例评定。

第七章补考与重修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低于60分或不及格者,除毕业学期外,凡符合补考规定者,均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四周内);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新修读或在毕业前再次补考;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应做结业处理或延期重新修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正常补考(即在下学期开学四周内,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一)一学期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二)各学期累计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三)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学时;

(四)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因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而不准补考的学生,若认识态度较好、本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章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其他高校的国际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国际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送学生工作处经过严格审核并经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我校国际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者要有医生证明),经主管学生的领导审查同意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呈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然后由学生工作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并取消签证: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校纪校规者;

(三)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性病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国际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及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或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注册前持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学生工作处提出复习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国际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章毕业

第二十九条国际学生毕业证件授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办理。学历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国际学生的成绩、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材料进行梳理,移交教务处、实习实训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审核。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查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授予相应的毕业证书。非学历国际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离校

第三十一条学习期满的国际学生,在离校前应办理以下离校手续:

(一)结清各类费用;

(二)到图书馆归还图书,到国际交流学院退还学生证;

(三)到国际学生公寓办理退房手续,如宿舍内公物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国际学生也须办理以上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201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