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国际学生创造安全、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东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及《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校委派相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配合进行宿舍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三条国际学生来校学习,必须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国际学生报到住宿后须按规定一次性足额支付阶段性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

第五条国际学生办理完住宿手续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的指定房间住宿,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六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退宿手续。退宿时需交回房间钥匙,保持房间内外清洁,由管理人员查验公共物品完整后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条如需续住的国际学生,须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人员提出续住申请。住宿期满后,3天内未足额缴纳续住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续住。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八条公寓室内要经常进行清扫,做到内务整齐,地面洁净,门窗玻璃干净,物品摆放规矩,房间无蜘蛛网。爱护使用公共设施与物品。

第九条公寓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异物;不准向厕所倒垃圾,向水池倒剩饭菜,向楼道泼污水;不准在公寓楼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不准在阳台以外的室内公共区域晾晒个人物品;不准在公寓内饲养小动物。

第十条公寓内严禁乱贴乱画和张贴通知,严禁在墙上钉钉子。

第十一条严禁在阳台、楼道堆放废弃物,公寓内垃圾要放入楼外的垃圾箱内。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应当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外出时及时关闭水电及门窗。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严禁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公寓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严禁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扰乱公寓生活秩序的行为。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第十四条严禁在公寓存放管制刀具、枪支以及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严禁在公寓存放和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电壶、电褥子、电磁炉等违章电器;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自炊灶具。学生公寓电源插座、照明线路等不得擅自改动;严禁私拉电线、网线、私接灯具等;严禁使用可调节变压插座;严禁向窗外扔掷物品。如有违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国际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须妥善保管房间钥匙,不得租借或复制钥匙给他人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换房间和进户门锁。严禁攀爬门、窗、阳台等出入公寓,如果遗失钥匙或门卡请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学生需支付复制钥匙或门卡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公寓内吸毒、藏匿毒品,不准在公寓内吸烟。严禁在楼道、公寓内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和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不得在楼道及公寓室内对电动车进行充电。

第十七条学生不允许在公寓内售卖各种物品或从事商业活动。严禁私自拍摄和传播他人图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例如空调、管道、消防设施等的检查和维修)可以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学生房间,进行设备维护以及其他安全防范。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际学生房间,相关人员须提前通知,国际学生应积极配合,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滋事生非;学生发生矛盾和争执应及时向辅导员及管理人员汇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第五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破坏公共设施,改变公寓内原有格局。

第二十一条公寓内设施损坏需及时报修,如有物品损坏要保留原物,不得任意丢弃。人为损坏物品须照价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该公寓居住人员集体赔偿,正常损耗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寓用水、用电按照安全、节约、限时、定量、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的水电管理规定,超出限额按规定收费。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灯、关闭水龙头,禁止长流水、长明灯。

第六章作息和会客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夜不归宿。公共区域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高声放音响。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公寓内打球、轮滑、跳舞等,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

第二十五条为方便会客,学校在每套公寓都设有公共会客室。国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的管理规定,公寓实行会客实名登记,来访人员必须登记,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国际学生公寓会客时间为每天8:00~22:00。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管理人员有权请来访人员离开公寓楼。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12小时向值班人员通报,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202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