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推动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数据资源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息化服务学院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学院的公共资源,是指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各二级教学部门和其他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 以及全院师生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化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数据资源管理是指学院办学过程中对数据资源的标准与规范,对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与应用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
第四条 数据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建设原则。按照教育部相关标准及学院数据标准规范进行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应用,坚持“一数一源”,统筹建设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二)全面共享原则。以全面共享为根本、不共享为例外, 在保证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业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各类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使数据资源能够满足各种业务的使用需要及决策支持。
(三)依法使用原则。对学院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 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院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安全可控原则。依托学院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安全。
第五条 数据资源管理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数据资源完整准确。建立学院办学中所需全部数据资源的产生和采集机制,按照业务部门要求和数据资源质量管理规范(是否符合学院数据标准)建立数据资源交换和质量核查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和规范。
(二)确保数据资源安全可靠。建立数据资源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建立数据操作日志记录机制,保证数据资源更改可追溯;根据国家、省、市和学院要求,做好数据资源保密工作。
(三)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建立数据资源一次产生、采集机制,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建立公共数据平台交换机制, 明确数据资源的产生单位和使用单位,确保一次产生、采集的数据可供多方使用。
(四)确保数据资源使用规范。规范数据的使用,建立数据 使用的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 用数据辅助管理与决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网信领导小组)是学院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院数据资源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网信办)是学院数据资源建设与管理的工作机构。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学院数据资源建设工作,会同网信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制定数据资源建设规划、标准、规范等实施办法,指导和组织各部门单位编制数据资源目录,负责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数据资源的产生、采集、使用、维护、存储、归档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
学院各部门单位指定专人协助信息技术中心完成本部门信化资源与学院公共数据平台的联通,并按数据资源目录向公共数据平台提供、获取、使用数据资源。
第三章 公共数据平台
第九条 信息技术中心建设满足学院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平台是数据资源建设的主要载体,为业务部门之间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公共数据平台包括数据规范管理、数据交换系统、公共数据库三部分。
第十条 根据学院各部门单位信息化情况,公共数据平台的职能域分类和对应责任部门如下:
(一)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域:包括学院各类组织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组织层级、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干部编制、教职工基本信息、工号分配、人员角色确定、人员招聘、入职离院、职称评审、职务任免、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薪资管理、党团工作、出国证件管理、出国出访以及离退休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二)学生管理域:包括在校生、留学生等所有与学生相关的基本信息,以及招生、迎新、学籍、奖惩、党团、毕业、就业、校友和生活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办、就业办、校友办、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二级教学部门
(三)教学资源与管理域:包括在校生、留学生、培训生等所有与学生相关的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培养过程管理、学籍、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资源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教务处、各二级教学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官员研修学院
(四)科研管理域: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论文及成果管理、科研机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宣传统战部
(五)财务资产域:包括财务管理、经费管理、招投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实训室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财务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训中心、后勤服务处、基建办
(六)质量管理域: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学院、二级院部、 专业、教师、学生等相关质量诊断管理,师生评教管理、部门考核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
(七)数字档案域: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学生档案管理、文件档案管理、科研档案管理、教学管理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信息技术中心。
(八)个人信息域:包括个人通讯信息、论文信息、获奖信 息、社会工作信息等个人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
(九)公共服务域:包括新闻服务、电子邮件服务、图书服务、校园一卡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校园安全治理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宣传统战部、图书馆、后勤服务处、财务审计处、安保处、信息技术中心
(十)系统数据域:包括网络出口数据、访问数据、数据库连接数据、应用系统安全数据、有线无线网连接数据、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功能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信息技术中心及各部门单位
各责任部门应保证涉及业务系统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实时性。学院将根据办学和发展需要,不断更新、完善和调整各职能域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全院性的管理信息系统应纳入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建设与管理,并与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在建设方案中明确。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共数据平台接口或离线文件途径共享数据资源。其中以公共数据平台接口方式提供的为主要途径,如因特殊情况不宜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接口提供,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导出离线文件共享。
第四章 数据资源产生和运维
第十三条 数据资源产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三个步骤。学院各部门单位作为数据资源产生单位,应遵照本部门业务规范和《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数据标准规范》,按照特定目标和业务过程产生数据,并保证数据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 规范性和时效性。
(一)真实性。学院各部门单位的数据资源必须真实,须经本部门业务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确认。
(二)完整性。学院各部门单位须确保数据资源完整、齐全,避免数据缺失。
(三)规范性。学院各部门单位在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时须保证数据资源的规范可用。
(四)时效性。学院各部门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 资源更新,确保数据与实际业务同步,防止无效数据、过时数据 产生。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有数据资源采集需求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凡属公共数据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资源,各业务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或师生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数据资源运维管理是指学院各部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对其信息化数据所进行的补充、修正、更新和删除等操作。
第十六条学院各部门单位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资源运维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信息化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日志记录,未经授权不得对数据进行操作。
第五章 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类如下:
(一)普遍共享类: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信息化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源;经网信领导小组核定应当共享的数据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类:数据内容敏感、按照保密管理或其它规定,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资源需求方的数据资源。
(三)不共享类: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其他依据明确规定不允许共享的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协同网信办、信息技术中心对本部门所掌握的院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属性,协助网信办、信息技术中心在公共数据平台进行目录编制,形成信息化数据资源目录,并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资源目录,应及时发布。
第十九条 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在项目验收前完成资源目录
编制工作和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工作,对未编制资源目录和未完成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工作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更新制
度,因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的数据资源出现变化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化告知信息技术中心,进行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
第六章 数据资源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数据资源应为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和各部门业务需求服务,发挥数据资源在数据共享、管理服务能力提升、数据挖掘分析、辅助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有义务向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数据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或特定工作需要,提出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业务部门提出的数据资源共享需求。
第二十三条 对普遍共享类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信息技术中心通过数据接口或数据导出等形式提供数据。
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信息技术中心转数据资源提供方进行审核,数据资源提供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数据资源提供方予以提供的数据资源,信息技术中心通过数据接口或数据导出等形式提供数据。
如资源需求方对资源提供方不予提供的意见持有异议,可向信息技术中心或网信办申请协调处理,由信息技术中心或网信办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结论,必要时报请网信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享数据资源只能用于部门履行职责和特定工作需要,数据资源使用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资源快速校核机制,使用
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修正。
第七章 数据资源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数据资源安全,避免数据丢失或被破坏、更改和泄露。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在使用院内数据时只能通公共数据平台获得,不得在业务部门间以离线文档的形式传递。在使用院外数据时,应明确其来源,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确的数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必须确保数据资源的采集遵循
知情同意原则且具有明确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九条 在数据资源应用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只能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以内的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得的数据公开,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数据
资源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章 数据资源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对于数据资源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先优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网信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单位资源目录和掌握的信息化数据资 源提供给其他部门或机构共享的;
(二)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数据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成本和负担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资源目录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的;
(四)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五)采用微信群、QQ群等采集、传输等涉及个人隐私数据和学院重要办学数据等。
(六)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造成国
家、学院和个人损失的,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