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治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和《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原则上院系两级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方法参照本规则。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四条 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院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和监督。成立学生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形式日常执行功能。
第七条 学生会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委员会委员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系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各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代表按照所属系的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负责人。代表团讨论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各类准备事项,传达并学习会议的相关精神。
第十三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院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系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八条 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 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四章 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含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组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并同党委学生工作处联合确定主席团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章程制定或修订情况,工作报告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人事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提名,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其中,大会秘书长由学院团委专职干部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所在地方学联组织备案。系学生会主席须由系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共,并经系党总支批准报院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学院团委审定,学生会须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五章 提案
第三十二条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院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院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三条 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一)提案应围绕以下方面提出并征集:
1.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3.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
4.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校园环境安全与治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
5.有关学院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
4.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提案的处理
(一)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院学生会生活权益部;
(二)院学生会生活权益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院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院学生会生活权益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下一次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上一次大会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和本次大会的提案整体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系学生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落实细则并报院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院学生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