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1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和《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教工委字〔2021〕4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组织的,在学党委的领导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三全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学生社团根据其性质和活动内容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志愿公益类、文化体育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等类型。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构建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团委、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在学党委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院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院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承担社团建设发展管理责任,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

第七条 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由1名专职副书记分管学生社团工作,成立社团管理中心,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对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我院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学习成绩优良,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与学生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本社团特征,符合法律法规及学相关规定,不违背学院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至少1个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其他机构;

(四)至少1校内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待正式成立后方可开展活动。相关程序如下:

(一)由社团发起人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申请》,内容包含: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及日常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学生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团委在收到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相关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等,同时向学院社团管理中心提交《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材料包含社团负责人及成员名单、社团章程、会员大会记录及指导教师意见等);

(四)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经团委审核通过后,在社团管理中心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开展除组织社团成立以外的其他活动。

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团委统一组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审内容:学生社团成员构成、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年审程序:社团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年审材料,团委组织年审评议、核准年审结果,公布年审结果;

(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支持;

(四)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学院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冠用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名称。科技创新类学生社团确需冠用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名称的,须经团委学院党委批准。学生社团原则上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经团委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院许可,滥用、冒用学院名称(包括学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学生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业务指导部门、团委或学生工作处报告。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为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学生社团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当为中共党员。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机制: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按照“政治过硬、结构合理、选齐配强”的原则,注重发挥系部依托作用,建立齐抓共管的社团指导教师选聘长效机制。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工作量、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组织建设

二十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我院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学生社团工作报告,决定学生社团的变更、解散,修改学生社团的章程,监督学生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二十二 加强学生社团的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须政治立场鲜明、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一般应在班级前50%以内,未同时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符合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学生社团负责人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产生。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为共青团员。各部门负责人在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团委备案。

二十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不配合学院社团管理中心工作的;

)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机制。团委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把社团学生骨干纳入学院团学干部培养体系,在推优入党及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充分考虑,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规范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应在校内开展,确需在校外开展活动的,或者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进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制作建立社团徽标、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团委审核并报宣传统战部备案后按相关要求办理审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业务指导单位要建立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的徽标、刊物、宣传材料等制作印刷出版前,应印制清样,附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印制出版。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团委在年度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并列出学生社团工作专项经费,积极利用校友和社会资源,支持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学院在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物质保障。业务指导单位应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工作处、团委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须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经费使用须符合学院财务相关规定,用于社团运行和活动开展的必要支出,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学生社团须每学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年终向业务指导单位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二)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团委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经费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时,须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社团经费使用结余情况报告,剩余财产应按照学院资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团委成立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 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外校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院名称(包括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第三十六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附则

三十七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鲁外职院团字﹝2014﹞17号)同时废止。